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說明段,公告知悉

一、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
02月0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080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,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
全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,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,該
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,決定全國高級
中等(含)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(含專設幼兒園)延後
開學4天(開學日為110年2月22日)。
三、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:
(一)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(含)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
(含專設幼兒園)延後開學期間(2月18日至21日),
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;前述家
長,包括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
童之人(如爺爺、奶奶等)。
(二)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(含高中、高職、五專一、二、
三年級)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,有照顧
需求,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
假。
(三)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,如幼兒園有於延
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,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,
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。
四、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,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
之特別措施,雇主應予准假,且不得視為曠工、強迫勞工
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、不得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予不
利之處分。
五、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度規定,家長得申請防疫
照顧假,各機關不得拒絕,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
處分;期間不予支薪。
六、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
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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